1.根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第72條第2項,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必須年滿16周歲。
2.超標電動車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,在安全技術性能上存在重大安全隱患,依法不得生產、銷售,不得上道路行駛;來歷不明的電動車不僅存在安全隱患,還有可能是被盜搶的車輛。
3.很多車主為了增大續航里程,提高行駛速度,違規加裝超標蓄電池,易發生火災。
4.電動車穩定性較差,當車輛超負荷載重、載人時,會使得車輛穩定性進一步降低,特別是一車載多人,遇上緊急情況極易引發交通事故。
5.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59條: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。未設停放地點的,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。
6.對于電動車的騎乘人員來說,安全頭盔相當于小汽車的安全帶。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受到猛烈撞擊,頭盔可以有效地保護頭部。
7.根據《云南省道路交通管理實施條例》第75條第二款規定,醉酒駕駛電動車的,將會處以200~500元的罰款,依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條規定,拒絕接收罰款處罰,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。
8.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車篷,會遮擋視線,遇大風易導致車輛失去平衡,極易發生交通事故,也容易對過往行人造成剮蹭。